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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丽娜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笔者最近承办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在原告仅起诉总承包方的情形下,作为总承包方的被告某建工集团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我们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该案并不存在应当或可以追加被告的法定情形,依法不应予以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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