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建永律师 2026.09.21 16:09:32

本期核心看点
1. 最高法发布法释〔2026〕19号《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21日发布、9月22日施行:民刑交叉案件不再"一律先刑后民",涉刑不必然中止工程款民事审理——施工索赔与刑事报案可并行推进;
2. 优先受偿权裁判口径持续收紧:(1)江苏高院民六庭发布"优先受偿权五案例(下)"明确受偿范围不含停工窝工损失;(2)建工解释二第18、19、21条解读系列落地——折价协议四要件、债权转让动态权衡、付款日变更起算规则,行权方案须尽快合规化;
3、发包人破产出清明显提速:惠州正恒达房地产破产清算((2026)粤13破56号)债权申报10月14日截止、10月19日一债会;江西贵溪雄信房地产无产可破被宣告破产并终结((2026)赣0681破1号);西安国际美术城破产重整推进续建——涉工程款债权须盯紧申报期限;
4. 建筑工程企业接连被申请破产清算:上海瀛都建筑安装【(2026)沪03破1170号,11月26日开庭】、上海中鑫源工程建设【(2026)沪03破1085号,10月15日开庭】——建筑行业"优胜劣汰"加速,交易对手风险排查刻不容缓;
5. 美丽生态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在贵州修文一审胜诉:法院支持工程款4512.91万元并确认优先受偿权((2025)黔0123民初6254号)——判决明确优先受偿范围,索赔方案可参照;
6. 北京率先发布企业破产事务办理"一本通""口袋书"(9月21日)——《企业破产法》修订推进中,破产与重整将成为建筑企业退出与纾困的主通道;
7.建永律师提供12条立即行动建议。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2026年9月21日发布、9月22日起施行)
要点:①共24条,按"一般规定—程序规定—实体规定—附则"编排,统一民刑交叉案件裁判理念与规则;②明确"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区分标准:同一事实原则上刑事案件优先、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中止,关联事实实行"民刑并行",不得简单以刑事立案为由叫停民事审理;③规定行为人以法人或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构成犯罪、主合同债务人犯罪等情形下,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④确立涉刑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过错认定与损失分担规则,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与建设工程关联:建工领域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项目经理挪用/侵占工程款等刑民交叉情形高发。该规定施行后,施工企业"民事索赔与刑事报案并行"有了明确依据——只要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立案不再阻断工程款民事诉讼,发包人"涉刑拒付"的拖延策略将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立法动态(2026年9月公开审议并持续征求意见)
要点:①二审稿相对一审稿以完善为主,重点包括: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规则、增设重整前协商(预重整)制度、完善管理人制度、完善跨境破产规则、调整破产财产清偿顺位;②明确企业破产制度逐步向自然人债务领域延伸的信号,连带责任股东、实际施工人个人债务问题未来有立法出口;③"重整前协商"制度如落地,房企、建企纾困将更多走"预重整"路径,共益债续建模式将更规范。
与建设工程关联:建筑企业及实际施工人应关注修法动向——连带保证责任、个人债务清理、预重整阶段工程款债权地位等规则变化,直接影响债权申报策略与风险处置路径。
二、全国法院公开的典型裁判案例
案例1(裁判口径提示):江苏高院民六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个案例划重点(下)"——优先受偿范围不含停工、窝工损失
裁判要点:①建工解释二第17条明确,承包人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②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审定价中包含资金利息成本和停工索赔的,法院将予以扣除后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实务启示:施工企业在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严格将"停工索赔、违约金、利息"与"工程价款本金"分开列明,避免因混同主张导致优先受偿范围被整体缩限;优先受偿范围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范围为准。
案例2: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诉贵阳市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支持工程款4512.91万元并确认优先受偿权((2025)黔0123民初6254号)
裁判要点: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对应利息、相关诉讼费用,同时明确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案原诉请金额合计4512.91万元,判决覆盖款项支付、优先受偿权及费用分担多个维度。
实务启示:该案系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反映法院对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债权与优先受偿权"全支持"的裁判倾向;施工企业起诉时务必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明确受偿范围,避免仅诉工程款而遗漏优先权确认。
案例3:陈五星诉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重审一审判决支付工程款2374.60万元及利息((2025)新0107民初741号)
裁判要点: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龙建股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阶段性利息及相关诉讼、鉴定费用,固定金额合计约2768.18万元,另按一年期LPR计付2023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龙建股份已提起上诉,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实务启示:该案自2022年起诉、历经按撤诉处理、再诉、保全、上诉发回重审,历时逾4年——提示施工人:①起诉后务必按期缴纳诉讼费、避免程序性撤诉风险;②财产保全"保全—解封—再保全"的动态运用,是推动对方和解的关键;③重审改判后对方仍上诉的,利息持续计算不因上诉中断。
案例4:江苏华伟建设集团、中化二建集团与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可执行财产限额1368.61万元(浙江岱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裁判要点:本案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截至2026年9月9日,法院裁定可执行财产限额合计1368.61万元(工程款本金1221.88万元+利息103.23万元等);拒不履行的将面临冻结划拨、限高、限出境、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实务启示:①工程款胜诉后"执行到位"才是真回款——本案诉讼阶段曾保全冻结1633.95万元,为执行打下基础;②申请执行后法院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可同步申请财产调查令、律师调查令挖掘应收账款等隐性财产;③迟延履行利息按日累计,拖得越久被执行人负担越重。
案例5:惠州市正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2026年10月14日截止,10月19日召开一债会((2026)粤13破56号)
动态:惠州中院2026年9月18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指定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6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按期申报的,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对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须承担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0月19日15:00在惠州中院第四审判庭召开。
涉工程款提示:与正恒达公司有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往来的企业,务必在10月14日前完成申报;申报时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有)并提交施工合同、结算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据。
案例6:贵溪市雄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产可破,9月24日宣告破产并终结程序((2026)赣0681破1号之一)
动态:2026年6月18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根据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经查,债务人无可供清偿资产、无力支付破产费用,不具备重整、和解条件。法院于2026年9月24日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涉工程款提示:本案系建筑企业(昌建建设集团)申请开发商破产的典型案例——当开发商资不抵债且已无财产可供清偿时,及时申请破产可将"执行僵局"转为"程序出清",为工程款债权争取参与分配的法律空间;但无产可破情形下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施工企业更应重视破产受理前的财产保全与优先权行使。
案例7: 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案——11月26日开庭((2026)沪03破1170号)
动态: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瀛都建筑安装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案号(2026)沪03破1170号,定于2026年11月26日9:30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由破产审判庭承办。瀛都建筑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1亿元,行业分类为住宅房屋建筑。
涉工程款提示:与瀛都建筑有业务往来的施工企业、供应商、劳务班组,应关注破产审查结果;一旦裁定受理,立即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并核查其对外应收账款(含发包人欠付款项)线索提交管理人追收。
案例8:上海中鑫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案——10月15日开庭((2026)沪03破1085号)
动态:自然人高某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中鑫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1亿元、大型建筑企业)破产清算,定于2026年10月15日9:30在第十四法庭开庭,由破产审判庭承办,目前暂未披露申请标的金额。
涉工程款提示:建筑企业被自然人申请破产清算,反映行业资金链压力向上下游传导;相关债权人应同步评估自身债权凭证完备性,并关注该公司是否有在建项目的续建价值
案例9: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国际美术城项目)破产重整案——共益债投资推进续建,业主等待6年迎来转机
动态:美术城发展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涉拖欠工程款、逾期交房、民间借贷等大量债务违约,向西安中院申请破产,法院7月1日裁定受理、7月16日选定管理人,管理人7月31日发布债权申报通知。属地政府表示将全程跟进重整进展,通过共益债投资等多种方式破解项目尾留工程建设资金缺口,推进复工建设。
涉工程款提示:①与该项目有关的施工单位应核实是否已完成债权申报,逾期将丧失表决权与分配权;②共益债续建模式下,续建施工企业工程款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随时清偿——这是破产项目"续建市场机遇"的典型样本,施工企业可主动与管理人对接续建合作条件。
案例10:北京市发布《企业破产事务办理一本通》《企业破产事务办理口袋书》(2026年9月21日)
动态:由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编制发布,将破产事务办理的法律规则、司法政策集成为"一站式"办事指南,覆盖申请破产、材料准备、重整与清算选择等高频问题,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供指引。
涉工程款提示:该"一本通"虽为北京地方指引,但其债权申报主体、期限(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材料清单(主体资格证明+债权申报表+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与操作流程具有全国通用参考价值,建筑企业可据此建立自身的债权申报标准化模板。
三、建筑工程企业及施工人立即行动建议
(一)立即核查破产项目债权申报期限(最紧急)
① 与惠州正恒达房地产、陕西空港美术城、上海瀛都建筑、上海中鑫源工程等本期破产主体有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往来的,立即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核实申报期限与联系人:正恒达案申报截止2026年10月14日、一债会10月19日,逾期申报将丧失表决权且承担审查费用;② 申报时同步书面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适用),并提交施工合同、结算书、竣工验收/交付资料、发票等全套证据;③ 对已知债权未收到申报通知的,主动联系管理人索取申报表,切勿等待通知。
(二)立即盘点"刑民交叉"案件,用法释〔2026〕19号推进民事程序
① 梳理手头被"刑事立案未结"而搁置的工程款诉讼:若涉嫌犯罪事实与工程款请求权不属于"同一事实"(如仅项目经理个人犯罪),可依据法释〔2026〕19号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或另行起诉;② 对发包人及关联人员涉嫌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情形的,民事索赔与刑事报案双线并行,刑事程序不再是无底洞式的拖延借口;③ 请专业律师对新规24条逐条对照在办案件,出具程序推进方案。
(三)马上落实优先受偿权"三查三改"
① 查期限:自应付款之日起是否超过18个月固定期限——超期即丧失,不可恢复;② 查范围:确认主张金额是否混入停工窝工损失、违约金、利息(江苏高院口径:不含),立即将工程价款本金与索赔损失分账列明;③ 查行权方式:已签"以房抵债/折价协议"的,核对是否满足建工解释二第18条四要件(质量合格、可折价、逾期经催告、折价公允),不满足的尽快通过诉讼/仲裁主张;④ 已转让工程款债权的,核验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与通知义务,善用第19条动态权衡规则。
(四)尽快强化裁判执行与财产挖掘
① 已胜诉未申请执行的,立即在两年内申请执行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参照*ST卓然案:诉前保全冻结1633.95万元是执行到位的关键);② 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同步评估其是否符合"执转破"条件——必要时以债权人身份申请破产,打破无财产执行的僵局;③ 对发包人"应收未收"(如财政评审、审计未定)款项,利用执行到期债权程序或申请调查令追索。
(五)着手建立破产与重整风险应对机制(面向未来)
① 交易对手风险排查制度化:签约前对建设单位做工商、涉诉、被执行、票据逾期、商票兑付记录"五查",设置预警线;② 关注《企业破产法》修订动态与本地"一本通"式指引,预先备好债权申报标准化模板与证据档案(合同、结算、计量、影像、函件);③ 重视破产项目续建机遇:共益债续建模式下工程款可优先受偿,主动对接管理人、评估在建项目续建条件,将"烂尾盘"转化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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