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违约金高于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10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可得利息损失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责任,违约金也属于违约责任。违约金高于可得利益损失的,鉴于违约金已经可以填补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故不应当支付。


典型案例如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信达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6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利润115742元及华信公司诉请的拖欠工程款利息20万元,因双方订有违约金条款,且40万元的违约金已经能够填补华信公司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故不再予以单独计算。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建议,在合同签订时最好订立违约条款,当发包人有违约行为时,违约金可以作为对承包人损失的填补。因为可得利益并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发包人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法院支持违约金的概率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