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是否应当自解除之日起支付工程款?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26

对这一问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自解除之日起支付工程款,比如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86号)。


本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温井公司与西部铜业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约定解除涉案合同,自此,西部铜业公司应当给付温井公司工程款并返还质量保证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0日后支付工程款,比如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298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工程施工中,福州市政于2015年9月16日向邯郸建工发送《律师函》,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邯郸建工于2015年9月19日收到该份《律师函》,此后,福州市政将案涉工程剩余未施工部分重新招投标,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此情形下,原审判决酌定自施工合同解除30日后福州市政应当向邯郸建工支付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