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应审查承包人的资质?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督管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因此,上述禁止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应当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提供设计服务,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