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责任主体涉及问题有哪些?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4-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其中,就涉及到“发包人一承包人一实际施工人”三重关系,实践中还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如:A(发包人)→B(转包人)→C (违法分包人)→D (违法分包人)→E(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情况,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C不承担责任,仅前手D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B、C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基于违法行为,无论其对于后手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均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 C应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其已付相应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