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中,哪些是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4-19

如果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则承包方无法就工程款主张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那哪些建设工程是不宜折价、拍卖的呢?


《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均未明确具体范围,但实践中,一般以下工程都属于不宜拍卖、折价的:


(一)违章建筑。所谓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筑行为的相关规定所建造的各种建筑物及构筑物。由于违反法律,所以不能作为拍卖、折价的对象。


(二)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等,是不能交付使用,所以不能作为拍卖、折价的对象。


(三)社会公益性工程。公益性工程,比如社会公共道路、公园、广场等社会公益性工程,以及非营利学校的教育设施、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宜折价、拍卖。否则,将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