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可能同时存在着承包人工程优先受偿权以及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可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均具备优先效力。当同时存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当建设工程被拍卖或折价时,承包人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