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工程款利息能否同时适用?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3-22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那么在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又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协调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且约定付款违约金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酌减。但若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或者有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则可以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