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总承包单位、业主直接清收工程款吗?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3-04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总包人提起诉讼清收工程款的法条依据。


但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在转包人和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没有能力支付,而发包人尚存在拖欠转包人和分包人工程款没有支付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最高人⺠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终144号⺠事判决书中也做了相同的适用。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应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之所以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其原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由农⺠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