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郎咸平与空姐房事大战”案中看“合同履行过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作者:巫元明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7-09

【编者按】

郎咸平与空姐的房事大战涉及一系列案件,本案仅是其中一个案例。具体介绍的背景详见《从“郎咸平与空姐房事大战”一案中看“家企债务隔离规划”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笔者曾在《从“郎咸平与空姐房事大战”一案中看“家企债务隔离规划”的重要性》一文中已经讲到,缪洁晶作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的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公司”)在收到郎咸平通过贷款支付的900万元“货款”(以上货款分三笔支付,2012年9月5日支付250万元,9月11日支付950万元,10月30日支付400万元)后,随即将900万元全部转给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高汉新豪公司”,缪洁晶称该公司系郎咸平儿子实际控制的公司)且未注明转款用途。由于馨源公司在收到郎咸平支付的900万元货款后并未按时供应货物,郎咸平将馨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900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缪洁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郎咸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馨源公司在收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后,随即将高汉新豪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900万元不当得利及利息。法院受理后,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将郎咸平追加为该案的第三人。

高汉新豪公司辩称:2012年9月3日、9月7日、9月29日高汉新豪公司分别与馨源公司签署了三份《借款协议》,累计向馨源公司出借款项900万元(金额分别为2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以上900万元均转至了郎咸平的个人账户,高汉新豪公司认为,郎咸平与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洁晶之间系情人关系,郎咸平收到了上述900万元款项即应视为馨源公司收到了高汉新豪公司出借的900万元款项。高汉新豪公司进而认为,馨源公司转给其的900万元款项系归还上述900万元借款。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高汉新豪公司向馨源公司返还900万元不当得利及利息。

笔者假设

1、假设事情的真相确实如高汉新豪所言,其确实向馨源公司出借款项900万元,而馨源公司转过去的900万元系归还借款,高汉新豪公司应如何避免本案的这一不利结果出现?

答:(1)高汉新豪公司向馨源公司出借900万元时,应直接将900万元款项转至馨源公司的银行账户,而不应转入郎咸平的个人银行账户。(2)若确实需要将出借的900万元款项转给郎咸平或其他第三方,则应要求作为借款方的馨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同意将款项转给郎咸平,并出具收款的收据。

2、假设事情的真相确实如网友传言,郎咸平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而故意设计了本案的转账流程,那高汉新豪公司及郎咸平应如何避免馨源公司像本案一样向其追索900万元?

答:骗取银行贷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当然不会教你干这样的事情!

建永律师建议

合同履行过程的风险管理同交易结构的设计及合同的签订一样重要。若不重视合同履行过程的风险管理,则即使交易结构设计得再完美,合同签署得再完善,可能也无法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本案中,若郎咸平及高汉新豪公司重视履行过程的风险控制,则不会有本案的不利结果出现。

作者:巫元明 律师

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