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约定按揭付款,因政策变化不能办理,可退房款和定金

作者:余春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7-09

案情回放

2010年7月广东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在中介方龙华镇某华地产公司处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付定金2万元,定于4月16日前再付18万元到银行资金监管,由中介方出面帮原告贷款按揭人民43.9万元。4月14日—15日期间国家政策改变,要求二手房买卖的首付提高至五成(第二套),还需社保,导致买卖不能成交。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因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金额申请贷款用于支付房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笔者建议

在购房时不仅要根据自身条件充分考虑自己的付款还贷能力,同时应及时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尤其当前房地产市场过热,随时可能出台限购令。通常情况下,购房合同会要求除按揭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考虑到如果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能否以其他方式付款否则,如未获得按揭贷款可能会造成违约责任,最终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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