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合体承包中,联合体招、投标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6-28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方式参与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投标不仅能够降低投标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投标竞争力,也能为工程采购方提供优秀的供应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工程质量。

但是,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往往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今天建永律师就带领大家了解在联合体模式下招投标人会遇到怎样的问题。

 

一、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一方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如果当联合体中的一方不同意签订合同,甚至退出时,此时的联合体实际上已经不再是最初中标的主体,也失去了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联合体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联合体双方拒绝签约的法律责任。

二、联合体一方成员对外分包,联合体其他方是否对该分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联合体一方与下游分包人所签订的合同后不可以要求联合体的其他成员方对下游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筑法》中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联合体一方与下游分包人签订、履行合同也该应视为履行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对前述的下游分包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是否可以将设计或施工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将自己实施的设计或施工主体分包会被认定为违法;而在联合体工程总承包的情况下,联合体内部通常会约定由一方实施设计工作,另一方实施施工工作或由一方既负责设计也负责施工,此时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既实施设计又实施施工,联合体如将设计或施工主体结构进行分包的行为将可能涉嫌违法分包。

四、联合体能否对招标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招标方与联合体中的某一方有特别约定,该约定也属无效,不能规避相应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赋予招标人要求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向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权利,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禁招标人放弃要求联合体成员向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而且招标人放弃其向联合体追究连带责任的权利并未加重各方的义务,所以,在招标人明确放弃向联合体各方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联合体可以与招标人签署协议约定对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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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的行政处罚责任承担

联合体成员各方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之后,联合体成员除了与招标人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还与政府管理机关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除因不可抗力之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了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还将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此外,《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还包括串通投标的责任、骗取中标的责任、违规谈判的责任、违法转包的责任等。

、总结

联合体招标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产生纠纷会给联合体各方带来麻烦,因此在选择联合主体时,需谨慎选择。对于有些条款需要向中标人进行事先交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