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经行政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后,是否应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赔偿?

作者:宋伶俐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6-29

【案件事实】 

2007年-2008年,锦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锦盛公司”)对外预售“锦盛商厦”商品房,李明芬等人在与其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建筑总层数25层(1-4层为商业用房),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等变化,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买受人有权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2009年4月,玉环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修改“锦盛商厦”规划及建筑方案,容积率从最初的11.567提高到12.892,主体建筑中的商业用房增加一层。开发商随后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容积率提高后,经计算,每个购房户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减少了1.5㎡左右。 

李明芬等59人认为,锦盛公司在开发“锦盛商厦”过程中擅自超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容积率提高,按其获取的利润计算,应赔偿每户人民币77442元。而锦盛公司则认为,增加楼层是经过了政府规划批准的,且改变容积率主要是商业用房部分增加一层,对住房的位置、外观及舒适度没有实质影响,所以,按照合同约定不需要通知买受人,由买受人作出是否购买的选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李明芬等人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容积率提高的责任承担方式,以获取利润为依据计算更无事实依据。 

【裁判要旨】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买卖合同约束,故而被告提高容积率虽然经行政机关批准,但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做出如下判决: 

一、锦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李明芬人民币16458元(商品房面积为164.85㎡,其余原告按所购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二、驳回原告李明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及提高容积率是否对原告产生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容积率提高后,虽未影响买受人购买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但是客观上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居住环境、使用条件受到一定影响:一是使得公共设施使用人数增加,住户居住的舒适度下降;二是住户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减少;三是房屋交易价值可能会降低。 

虽然开发商经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且补办了规划许可证,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各地法院对于赔偿标准也各有不同,结合开发商的违约事实、预期获利情况、原告利益的受损程度等情况,法院一般酌定赔偿的金额。 

【类似案例】 

侯雪颖与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5)青民一初字第1453号


作者:宋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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