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办理结算但已被发包人投入使用,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04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案号:(2008)鄂民一初字第2号


中建某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其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23667606.83元,武汉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77340000元,扣除3%的质保金3710028.21元后,尚下欠工程款42617578.62元,武汉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建某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虽然中建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程序,但武汉某公司已实际使用了该工程,本院对其不应支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武汉某公司应向中建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并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欠款的利息。中建某公司向本院起诉时,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669354.80元”,本院予以照准。


2009年3月24日,中建某公司虽向本院提交说明,认为该项诉讼请求本意为从2007年8月23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但该主张显然与其诉讼请求不符,且中建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亦未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因此工程欠款利息仍应以中建某公司请求的669354.80元为限。中建某公司在工程欠款42617578.62元的范围内就本案所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注: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律师建议  


工程完工后,如果承发包双方存在工程价款争议,则承包人应当拒绝办理竣工验收或者拒绝提供竣工档案资料或者竣工备案资料,以迫使发包人认可相应的索赔和增量。


如果发包人在未办理竣工验收前实际使用了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将甲方实际使用工程的证据拍照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