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额是否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案号:(2019)湘民终740号


亿斐公司应当部分赔偿谭某义的预期利益损失。谭某义按合同约定在所租土地上投资建设钢结构厂房进行租赁经营,两份租赁合同租期分别为11年6个月和12年6个月,至2017年9月底亿斐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租期尚余5年5个月;至2017年11月底租户全部撤离,租期尚余5年3个月;至本案起诉时尚余5年零22天。谭某义主张剩余租期可获得租赁经营利益5500万元,实际主张4850万元。……法院认为,原中意公司出租的是土地,谭某义出租的是其投入大额资金建设的厂房,两者完全不能等同,亿斐公司以土地租金标准来否定房屋租金标准,没有事实依据。亿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谭某义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


因此,亿斐公司否认这些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谭某义根据这些租赁合同主张年租金收益950万元以上,具有可信性。谭某义在所租土地上建设厂房出租经营符合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用途,因此谭某义主张的厂房租赁经营收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预期利益的“可预见性”要求。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五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根据省五建与铠达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省五建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注: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律师建议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可得利益的条款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可得利益的保护也已经成为法官裁判时候会考量到的一个重要因素。由此,在此建议,一、可得利益尽可能予以支持。可得利益之所以得到司法保护,一方面是如果不顾及守约方因对对方违约而受到损害的全部损失,有违于公平;为了维护合同的可信性,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好合同义务,避免因为违约方为了追求自我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恶意违约,最终导致市场不稳定。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证明标准应当采用“合理确定性”的标准。三、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是主观计算方法,建议计算标准的认定是自身利润标准和同行利润计算方法。优先受偿权是产生纠纷后乙方能拿到工程款的重要保障,可以让乙方避免陷入打赢官司依然拿不到钱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