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协议生效后,能否再另外进行工程索赔或主张违约赔偿?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10

结算协议生效后不能再另外进行工程索赔或主张违约赔偿,结算协议的形成意味着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事宜形成了统一的意见,若之后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或逾期峻工为由主张扣减、少付工程款或者要求损失赔偿,又或者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除非是结算协议另有约定。

 

各地法院裁判实践也坚持前述观点,比如北京高院曾指出“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