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签证,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视为认可?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1-29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发包人收到现场签证后48小时内对签证进线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在签证后48小时内没有确认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视为签证已经被发包人认可,签证可以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但该规范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存在争议的。合同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在双方没有做出如上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所以,承包人应当争取在合同中约定此部分内容,以便推定签证被认可,能够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一旦发包人不愿意确认签证,则承包人可以主张逾期视为认可的权利,但应当证明承包人在约定时间递交了签证以及相关材料,并且送达给了发包人,最终便于承包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