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存在可整改的施工质量缺陷,但是承包人未完成整改的,其是否仍有权获得部分工程价款或者折价补偿?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1-15

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且其未完成整改的,无权取得任何工程价款。


笔者认为,此等情形下,承包人应仍有权获得扣除整改费用后的约定工程价款或者折价补偿,只不过,应具体区分承包人未完成工程质量整改的不同原因分别处理:


如果非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其未能完成工程质量整改(例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施工合同,或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整改,或者因发包人过错导致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应仍有权获得合同约定价款扣除整改费用后的余额,或者参照无效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金额扣除整改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整改费用的计算不以整改工作实际完成为前提,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评估、司法鉴定等方式在实际整改工作开始或完成之前确定;


如果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其未能完成工程质量整改(例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者因承包人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导致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虽经整改工程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选择第三人代为完成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在工程经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之前,承包人无权获得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者折价补偿。工程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者折价补偿,但是应当扣除合理的整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