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合同是否适用新《施工合同解释(一)》?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1-08

按照新《施工合同解释(一)》条文,该解释适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即司法解释仅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其他纠纷。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12号判决认为,该司法解释仅是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作的特例性解释,不能当然扩张适用于建工程劫察合同纠纷。


但在司法裁判中,因勘察合同并没有司法解释适用,在裁判中存在大量勘察合同纠纷案例适用或参照适用该解释情形,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终字第263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903号的勘察合同纠纷判决中,法院根据2004年《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7条、第18条规定,认定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开始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青民一终字第34号判決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2004年《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38号判决则用了“参照”的说法,参照2004年《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0条、第17条、第18条对工程款利息的给付标准、给付日期,认定一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依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