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原合同约定的奖励款支不支持?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0-25

按照《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无效,原合同约定的奖励款条款也当然无效,不应具有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仅是为便于处理工程价款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并不是认可该无效合同全部条款都可以按有效进行处理而是基于工程已经建成的事实、按无效合同双方返还或恢复原状不符合经济原则和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考虑,才对合格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并不是鼓励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无效合同的交易;同时,奖励款也不属于工程价款,故对无效施工合同奖励款并不适用该规定进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