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称工程有质量问题,请求减少工程款,质量鉴定和修复鉴定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21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包⼈是⼯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因承包⼈的过错造成建设⼯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应当负责返修。如承包⼈拒绝返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承包⼈诉请⼯程款,发包⼈能否提出质量抗辩?


建永律师认为,若仅是以质量问题对抗承包⼈的诉请,应当允许其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但是发包⼈应当对⼯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需要通过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后,如果发包⼈进⼀步请求减少⽀付⼯程款的,根据对《建⼯司法解释(⼀)》第12条的理解,可以请求减少的数额应相当于⼯程修复的合理费⽤。⼯程修复的合理费⽤如何确定?在双⽅不能达成⼀致意⻅时,可以采取对质量修复费⽤进⾏鉴定的⽅法予以确定。故关于质量修复费⽤鉴定,原则上仍应当由发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