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存在争议诉至法院,申请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14

建设工程款施工完成后在结算时产生争议,诉讼到法院,往往会涉及到造价司法鉴定及司法审价。那么,承包⼈在申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时应该注意哪些实务问题呢?建永律师重点列举了以下四点以供广大施工企业参考: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审价。


2、双方约定了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但是施⼯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如果双方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但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