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程因发包⼈未取得⼟地使⽤权证被政府强拆,发包⼈是否仍应当⽀付⼯程款?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开展⼯程建设活动必须办理批准⼿续,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许可证等证件后⽅可开⼯建设;⽽取得⼟地使⽤权证是办理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没有⼟地使⽤权证,⾃然也不具有相关批准手续。综上可知,在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办理批准⼿续的,或者仍然未办理批准登记⼿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即使合同无效,只要⼯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仍应⽀付工程款。因此,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是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仍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